一、標準修訂依據
我國是不銹鋼生產大國,年產不銹鋼1100萬噸。不銹鋼具有較好的耐腐蝕性,被廣泛使用于食具容器、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、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。根據《食品 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,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、農藥殘留、獸藥殘留、重金屬、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 規定。新的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制品》(GB9684-2011)是在原《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》(GB9684-88)基礎上,借鑒了國外相關法規和標準修訂的,將于2011 年12月21日實施。
二、修訂過程
2007年,國家標準委同意立項修訂《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》項目編號為20064047-Q-361,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負責具體修訂工作。上海 市食品藥品監督所于2008年11月上報了《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》草案,經原食品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食品包裝材料分委會審查,2009年2月提交食品 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審議。
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,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繼續開展標準修訂工作,成立標準修訂工作組,研究擬定了標準修訂原則和工作重點,在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基礎上,形成了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制品》草案。
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制品》草案于2010年10月在衛生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2個月,并向WTO/SPS通報。標準草案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食品相關產品分委 會第一次會議審查通過,于2011年3月提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。衛生部2011年12月21日批準公布了《食品安全國家 標準 不銹鋼制品》(GB9684-2011)。
標準修訂工作歷時五年,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召開數十次標準修訂研討會,廣泛聽取各有關部門、行業組織和相關企業意見,借鑒了國際和發達國家的管理經驗, 根據我國食品用不銹鋼制品的種類、特點、安全風險和消費特點等具體情況修訂的,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程序。
三、關于不銹鋼制品的食品安全風險
食品接觸用不銹鋼的主要安全問題為重金屬的遷移。一般情況下不銹鋼制品在盛放、烹煮食物或與食品接觸過程中,不構成食品安全風險。當不銹鋼制品在使用中遷 移的重金屬超過限量時,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。歐盟和德國相關法令規定了不銹鋼制品中有害物質的遷移量,我國原《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》對不銹鋼中的重金 屬遷移量作出了規定。
修訂工作組重點研究了不同型號不銹鋼中鉻、鎳、鎘、砷等重金屬的遷移量,以保障人體健康為宗旨,并以國際權威機構的風險評估報告為依據,參考了德國LFGB法規的相關規定修訂了重金屬的遷移限量,嚴格控制食品安全風險。
四、關于新標準的適用范圍
新的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制品》適用于主體材料為不銹鋼的食具容器及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、設備,不銹鋼制品的非主體材料可采用金屬、玻璃、橡膠、塑料等其他材料制成。
五、新標準與國外相關標準的比較
與德國食品用不銹鋼制品標準比較,新標準中的鉛、鉻、鎳、鎘等重金屬遷移限量一致,并根據實際采樣分析情況,增加了砷遷移限量值,進一步嚴格管理不銹鋼制品。
表1 與德國標準限量指標的比較
六、關于理化指標
為消除試樣浸泡過程中不同形狀產品面積/體積比不同導致檢測結果缺乏可比性的問題,本標準改進了原標準的理化指標單位,將理化指標單位統一改為mg/dm2。
根據國際、國外和我國最新風險評估結果,以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健康為原則,科學調整了重金屬遷移限量。其中,鉛遷移量由原標準的1.0 mg/L(即0.2 mg/dm2)調整為0.01 mg/dm2;鉻遷移量(馬氏體型鋼不作評價)由原標準的0.5 mg/L(即0.1 mg/dm2)調整為0.4 mg/dm2;鎳遷移量由原標準的3.0 mg/L(即0.6 mg/dm2,奧氏體型鋼)、1.0 mg/L(即0.2 mg/dm2,馬氏體型鋼)調整為0.1 mg/dm2;鎘遷移量由原標準的0.02 mg/L(即0.004 mg/dm2)調整為0.005 mg/dm2;砷遷移量由原標準的0.04 mg/L直接換算為0.008 mg/dm2,具體數值見表2。
除鉻以外(鉻為形成不銹鋼鈍化膜、保證不銹鋼質量的關鍵金屬),鉛、鎳等金屬遷移限量均比原標準嚴格,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健康。
七、關于不銹鋼牌號的規定
目前國際上和我國不銹鋼牌號日益增多,各國對不銹鋼牌號分類方法和規定有所不同。我國相關不銹鋼板材標準(GB/T3280)對不銹鋼牌號作出了規定。因 此,為避免重復規定和標準交叉問題,在本標準中取消原《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》對不銹鋼牌號的具體規定。新的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制品》規定不銹鋼制品的主體材料,應選用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材料,即符合GB/T3280的材料及牌號。新標準同時規定了,在不銹鋼產品或最小銷售 包裝上應標注不銹鋼類型,即不銹鋼種類和牌號,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、選擇權和監督權。
表2 新標準與原標準限量指標比較
八、關于重金屬錳
新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,個別單位提出在標準中設定重金屬錳的遷移限量指標。經組織提出建議單位和標準起草單位研究,最終新標準未對錳的遷移限量作出規 定。主要理由:1.錳是人體必需微量元素之一,有多種重要的生理功能,錳缺乏可引起多種疾病。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規定,成人錳適宜攝入量為 3.5 mg/天,最高可耐受攝入量為10 mg/天。2.符合我國相關國家標準的不銹鋼制品,其錳的遷移水平不會造成健康損害。3.標準起草單位收集整理了國外關于不銹鋼食具容器有關錳的限量規 定,除個別國家外,其他國際組織和相關國家未對錳的遷移量作出規定。
關于不銹鋼制品標準中錳指標的設置問題,我部歡迎有關單位積極開展調查研究,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制度,向我部提出增加錳指標的立項建議。目前,我部正在征求2012年食品安全標準立項建議,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建議。
九、標準的實施要求
本標準設置了實施日期。2011年12月21日前,鼓勵企業按照新標準組織生產經營。自2011年12月21日起,企業應嚴格按照標準規定組織生產經營。我們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,以促進市場良性發展,進一步提高食品用不銹鋼制品質量安全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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